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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左某与郭某、杨某某物权保护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雷大理,河南朝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张某之子),男,X年X月X日出生。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左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雷大理,河南朝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左某之夫),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郭某,女,1972年出生。

委托代理人:方波,河南桐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澜,河南桐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申请再审人张某、左某因与被申请人郭某、一审被告杨某某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南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张某、左某申请再审称:(一)生效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1.张某与其子杨某华共同在自留地建瓦房三间,张某是该房产的共有人和唯一继承人的事实未被生效判决认定。2.生效判决认定该房产系郭某买受取得缺乏证据证实。3.郭某翻建后的房屋超出了原房屋的面积,超出部分侵占了左某的自留地,生效判决对郭某侵占左某自留地的事实未予认定。4.郭某申请宅基地建房未获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无论是赠与合同关系还是买卖合同关系,因侵害了集体的合法权益,都应为无效合同。(二)一、二审均存在程序违法之处。1.一审法院未认真对待对审判长提出的口头回避申请。2.一审开庭时郭某辱骂左某未受处罚。3.一审中张某、左某申请法院调取证据,一审法院未调取。4.二审中审判长剥夺当事人行使辩论权。5.二审合议庭单方听取郭某和一审合议庭意见,有违中立原则和两审终审制度。(三)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张某、左某提出物权保护的诉讼请求,不受诉讼时效限制,生效判决认定张某、左某丧失返还请求权适用法律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申请再审。

郭某提交意见认为,1997年2月杨某某以4000元作价将房子卖给郭某,张某、左某认可此事。1999年郭某翻建房屋经乡X组三级同意,张某、左某、杨某某也认可翻建房屋。2007年起诉时已超诉讼时效。建房土地属村X村X组成员,但使用土地经过村X组同意。一、二审法院判决并无不当。

杨某某提交意见认为,1999年郭某要翻建房屋时,其已向村支书提出争议房产自己无权处分。一审申请法官回避而法官未回避。同意申请再审人的申请理由。

本院认为,(一)关于生效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是否正确的问题。1.杨某华村镇房屋所有权证未登记有共有权人,张某为该房屋共有权人证据不足。杨某华死亡后,张某为杨某华法定继承人是客观事实,生效判决已明确了张某对杨某某的无权处分行为另行主张某利的诉权。2.生效判决未支持张某请求确认赠与合同无效的主张,是因其未能提供证据证实赠与合同关系成立,并非依据认定杨某某与郭某是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作出,该认定对判决结果未有实际影响。3.本案审理的是杨某某与郭某赠与合同的效力,郭某翻建房屋后是否侵占了左某的自留地,与合同效力无直接关系,左某可另行主张某己的权利。4.郭某申请住宅用地已经集体土地所有组织同意,乡人民政府审核,虽尚未获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但并未侵犯到集体的合法权益。生效判决对本案基本事实的认定并无不当。(二)关于一、二审审理程序的问题。1.一审法院第一次开庭时,张某、左某、杨某某均未提出回避申请,第二次开庭时,因工作调动更换审判长后,张某、左某、杨某某仍未提出回避申请,两次庭审笔录对此均有记录,笔录亦经张某、左某、杨某某等到庭当事人签字确认。张某、左某认为一审法院未认真对待其提出的回避申请没有事实依据。2.郭某在庭审中辱骂左某庭审笔录中未有记载,如郭某确有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可对其违反法庭规则、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但不影响案件的实体处理。3.张某、左某向一审法院提交调取证据的书面申请,申请法院到城郊乡人民政府土地、城建部门调取存档的赠与合同。2008年6月24日,一审法院根据申请对证据进行了调取,因档案中没有该赠与合同,未能调取到该证据,该过程已记入笔录,在调取证据方面一审法院不存在违反程序的问题。4.二审法院开庭审理时,张某、左某的委托代理人雷大理,郭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方波,杨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法庭辩论中,雷大理、方波、杨某某均发表了辩论意见,在征询当事人是否还有新的辩论意见时,雷大理、杨某某均表示没有新的辩论意见。上述过程均已记入法庭笔录并经到庭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确认,二审法院不存在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情形存在。5.二审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为全面了解案情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一审合议庭的汇报,根据经过庭审查明的事实与证据独立作出判决,并不违反中立原则和两审终审制度。(三)关于生效判决适用法律的问题。生效判决未支持张某诉讼请求系因其未提供证据证实存在赠与合同关系,并未支持一审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认为张某丧失返还请求权的认定。因此,生效判决不存在适用法律错误的问题。

综上,张某、左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张某、左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蒋瑞芳

代理审判员金铃

代理审判员邓焰

二O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周慧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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