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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某与汪某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柞水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文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农民,柞水县人。

被执行人汪某乙,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农民,柞水县人。

本院在执行文某与汪某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汪某乙应交纳案件款2941元、诉讼费50元、执行费50元,共计3041元。已从汪某乙在柞水县凤凰信用社的存款中划拨了3041元,申请人已领取了案件款并出具了结案证明,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1)柞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赵恢林

审判员王虎

审判员金小清

二O一一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程良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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