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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张某、詹某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柞水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略)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法定代表人王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储某某,(略)X镇人民政府干部。

被执行人张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农民,住(略)。

被执行人詹某,女,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农民,住(略),张某之妻。

本院在执行(略)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张某、詹某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一案过程中,二被执行人应交纳社会抚养费x元,执行费230元。被执行人生活困难,经与申请执行人协商,已向石瓮镇人民政府交纳社会抚养费7000元,剩余部分同意免交,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出具了结案证明,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略)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柞计生征字(2010)第X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赵恢林

审判员王某

审判员金小清

二O一一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徐海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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