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付某盗窃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贵港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付某甲。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0年7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6日转为监视居住(略)。

贵港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覃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某控被告人付某甲犯盗窃罪,于2011年2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付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某审理终结。

贵港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7月6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付某甲窜到其哥付×家牛栏,将一头价值人民币2400元的公水牛盗走。同日上午,被告人付某甲将该水牛牵往覃塘区X村销赃时,被民警抓获。

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相应的物证、书某、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及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结论、现某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认定被告人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应受刑罚处罚。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付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盗窃罪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其认罪。

经审理查明,被害人付×与被告人付某甲是同胞兄弟,双方在同一排房屋居住。2010年7月6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付某甲窜到其哥付×家牛栏,将一头价值人民币2400元的公水牛盗走。同日上午,被告人付某甲将该水牛牵往覃塘区X村销赃时,被民警抓获。公安机关收缴该水牛并发还给被害人付×。

上述事实,被告人付某甲在开庭过程中没有异议,并有书某、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及照片,被害人付某乙陈述,证人付某福、杨某、杨×刚的证言,现某勘查笔录、现某、现某照片,鉴定结论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应受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付某甲犯盗窃罪,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付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付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先行羁押10天,即从2011年2月24日起到2011年8月13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天内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某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某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胡献

二0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某员梁品附适用法律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1、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2、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3、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4、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5、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某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受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