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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柞水县X镇法律服务所与被执行人柞水县金鑫矿山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柞水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柞水县X镇法律服务所。

法定代表人徐某甲,主任。

被执行人柞水县金鑫矿山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某乙,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商中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7月22日向被执行人柞水县金鑫矿山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限被执行人于2011年7月25日前自觉履行支付申请执行人代理费x元、诉讼费2375元、执行费2225元,共计x元之义务,但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柞水县金鑫矿山开发有限公司存款x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赵恢林

审判员王虎

审判员金小清

二O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徐某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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