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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某与西安远恒铝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彭某,男,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略)工人,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西安远恒铝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XXX。注册号XXX。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彭某与被执行人西安远恒铝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西安市X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0年4月15日作出的未劳仲案字(2009)第X号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彭某于2011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西安远恒铝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为申请执行人补缴2008年10月至2010年4月9日期间的社会保险,本院依法受理。执行中,因为裁决书中未仲裁彭某在西安远恒铝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作期间的工资基数,所以在社会保险机关无法交纳社会保险,为此申请执行人彭某遂向我院申请撤销对本案的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本案执行费100元申请执行人彭某已交纳。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X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未劳仲案字(2009)第X号裁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同创

执行员张占宏

执行员王新君

二0一一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郑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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