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某,男,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略)教工,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西安市第七十五中学。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学校校长。
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西安市第七十五中学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未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某于2011年5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案款x.38元并补办补缴2008年至2010年11月期间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本院已依法受理。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西安市第七十五中学达成和解,由被执行人西安市第七十五中学支付申请执行人李某案款x元(已付),剩余案款51.38元申请执行人表示放弃。所应补办补缴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一次性补偿申请执行人4500元(已付),申请执行人李某放弃补办补缴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执行费133元被执行人西安市第七十五中学已交纳,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未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同创
执行员张某宏
执行员王新君
二0一一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郑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