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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西安市X区未央宫街道东南马寨村村民委员会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王某(又名王X),女,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系西安市X村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西安市X区X街道东南马寨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赵某,该村村委会主任。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西安市X区X街道东南马寨村村民委员会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2011)未民宫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王某于2011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x.98元。执行中,已经执行回案款x.98元,并已发还申请执行人王某,王某收到案款x.98元后,同意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未民宫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乔小明

执行员石东彦

执行员叶军

二0一一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王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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