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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诉马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靖边县人民法院

原告冯某,男。

被告马某,男。

本院于2011年5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冯某诉被告马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杜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冯某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马某偿还借款本金x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经审理查明,被告马某于2010年5月10日向原告冯某借款x元,双方约定月利率18‰。后经原告索要以上借款未果,涉诉本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由被告马某于2011年7月22日前偿还原告冯某借款本金x元及该款从2010年5月10日起至执行之日止的利息,月利率按18‰计算。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被告马某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杜虎

二O一一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王双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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