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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诉周某健康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柞水县人民法院

原告胡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幼儿,柞水县人。

法定代理人詹某甲,女,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农民,柞水县人。

委托代理人王德政,柞水县X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周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凤凰镇桃园小学学生,柞水县人。法定代理人詹某乙,女,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农民,柞水县人。委托代理人王建来,陕西书宝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健康权纠纷

2010年8月17日,原告胡某和姐姐胡某(12岁)、表姐詹某妮(7岁)及被告周某在原告胡某外婆的道场玩耍,被告周某拿个鱼网玩耍时打在原告胡某的左眼上,原告胡某眼睛当即流血,被告周某詹某乙听见哭声后,从屋里出来见原告胡某眼睛在流血,即同其丈夫周某立、原告胡某母亲詹某甲带着原告胡某去杏坪镇卫生院、柞水县人民医某和西安交通大学第二附属医某救治,经西安交通大学第二附属医某诊断为:左眼眼外伤,左眼眼球破裂,左眼无晶体眼,左眼视网膜脱离。在西安交通大学第二附属医某手术治疗,术后医某建议到更好的医某治疗,2010年9月8日又到北京市仁和医某治疗,先后做了两次手术,至今未能治愈。2011年6月29日经西安交通大学法医某司法鉴定中心法医某床司法鉴定为:1、原告胡某的伤残等级属七级;2、原告胡某如果后期左眼球明显萎缩且不能维持眼球外形,可考虑行左眼球摘除、义眼苔植入及安装义眼片,其费用约需人民币x元。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周某赔偿:1、医某、护某、误工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计x.25元;2、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由被告周某的监护某詹某乙负责在2011年9月20日前再赔偿原告胡某医某、护某、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期治疗费、残疾赔偿金计x元。

案件诉讼费2450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胡某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丹宏

代理审判员彭复华

人民陪审员黄让益

二0一一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霍国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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