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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湘乡X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肖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湘乡市人民法院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

原告湘乡X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湘乡X区广场。

法定代表人沈某,该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该社梅桥信用社主任。

被告肖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湘乡X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肖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9月14日以双方已经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湘乡X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湘乡X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肖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80元,减半收取240元,由原告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李某成

二O一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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