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乔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子洲县人民法院

原告乔某。

被告张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乔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乔某于2011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因证据不足申请撤诉,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和第一百四十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乔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乔某负担。

审判员刘玉芝

二0一一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高雄兵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