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石某,男,生于X年X月X日,陕西省安塞县人,系安塞县机关工委干部,现住(略)。
被告张某,女,汉族,生于X年X月X日,陕西省安塞县人,现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石某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其本次起诉离婚距离上次判决不到六个月,现申请撤回诉讼。
经审查,原告石某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石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百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石某承担。
代理审判员李锋
二0一一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张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