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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曹某与被告雷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柞水县人民法院

原告曹某,女,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农民,河南省虞城县人。

委托代理人叶腾达,陕西胡军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雷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农民,柞水县人。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曹某与被告雷某2003年在福建省打工相识,2004年9月20日在柞水县民政局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一男孩雷某。婚后双方因个性不和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自2007年后分居至今,现原告曹某要求与被告雷某离婚。原、被告无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原告曹某提出离婚,被告雷某同意。

二、儿子雷某(6周岁)随被告雷某生活,原告曹某不承担孩子的抚育费。

三、每年孩子雷某生日(11月23日)原告曹某探望孩子,被告雷某应提供方便。

案件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曹某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已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生效,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刘丹宏

二O一一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霍国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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