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曹某,女,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农民,河南省虞城县人。
委托代理人叶腾达,陕西胡军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雷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农民,柞水县人。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曹某与被告雷某2003年在福建省打工相识,2004年9月20日在柞水县民政局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一男孩雷某。婚后双方因个性不和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自2007年后分居至今,现原告曹某要求与被告雷某离婚。原、被告无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原告曹某提出离婚,被告雷某同意。
二、儿子雷某(6周岁)随被告雷某生活,原告曹某不承担孩子的抚育费。
三、每年孩子雷某生日(11月23日)原告曹某探望孩子,被告雷某应提供方便。
案件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曹某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已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生效,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刘丹宏
二O一一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霍国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