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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郑某与被告李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柞水县人民法院

原告郑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柞水县人。

委托代理人刘东生,柞水县X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柞水县人。

委托代理人徐于灵,陕西炳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柞水县水务局柞水发[2010]X号文件批复,原告郑某取得柞水县X镇牛槽沟口大桥至鹰嘴石东河桥河段的合法采砂权,被告李某自2010年8月10日一直在原告郑某的采砂范围内采砂,原告郑某多次劝阻,并经杏坪镇多次协调,被告李某并未停止采砂。现原告郑某诉至法院要求:1、被告李某立即停止违法采砂行为;2、赔偿经济损失x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由被告李某在2011年7月20日前赔偿原告郑某经济损失x元;被告李某开办的砖厂打砖需要采砂,2011年底前不再向原告郑某赔偿。

案件诉讼费881元,减半收取440.50元,由原告郑某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丹宏

代理审判员彭复华

人民陪审员黄让益

二0一一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霍国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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