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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莫某诉被告吴某离婚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南宁市宾阳县人民法院

原告:莫某。

被告:吴某。

原告莫某诉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8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调解。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年初经人介绍认识、恋爱,于2008年3月3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由于性格不合,同时缺乏沟通和了解,双方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09年年底,被告独自离家外出打工,之后便与原告分开居住生活至今。分居期间两人完全没有任何联系。婚后原、被告没有生育小孩,无夫妻共同财产及共同债权债务。2011年8月19日,原告以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由起诉至本院,要求判决准许原、被告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莫某提出离婚,被告吴某同意离婚;

二、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莫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钟明强

代理审判员李建梅

人民陪审员张翠英

二0一一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黄绍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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