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孙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西安市户县建筑工程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贾某,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孙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户民再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于2010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西安市户县建筑工程总公司给付租赁费x元,并承担诉讼费100元,执行费260元。
执行中,被执行人西安市户县建筑工程总公司已履行完毕法律文书确定之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0)户民再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刘天福
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付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