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杭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崔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申请执行人杭某依据生效的(2010)户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赔偿款2515.4元,并承担诉讼费25元、执行费5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按该判决书强制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0)户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弋行
二○一一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付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