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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某与崔某赔偿纠纷执行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杭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崔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申请执行人杭某依据生效的(2010)户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赔偿款2515.4元,并承担诉讼费25元、执行费5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按该判决书强制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0)户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弋行

二○一一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付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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