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周某抢劫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抗诉机关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0年12月19日被中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1年1月15日被逮捕。羁押于中牟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闫某,又名闫X,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0年12月29日被中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1年1月15日被逮捕。羁押于中牟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张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0年12月21日被中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1年1月15日被逮捕。因病于2011年8月10日死亡。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审理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周某、闫某、张某犯抢劫罪一案,于二○一一年五月三日作出(2011)牟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9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保翔、王士锋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周某、闫某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审被告人张某于2011年8月10日死亡。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

(一)2005年6月11日21时许,被告人周某、闫某等人到中牟县农机公司附近,以出租车为名将被害人孙某骗至中牟县X村X路上,持刀威胁被害人孙某,并将孙某的50余元现金及一部三星T108型手机抢走,后三人到开封以200元的价格将手机卖掉,所得赃款已挥霍。经鉴定,被抢手机价值1170元。

(二)2005年6月16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周某、闫某、张某等人预谋后,窜至中牟县X区财政局东南角被害人梁XX的商店,先将店门跺开,进屋后,用床单将梁XX的头蒙住并持刀威胁梁XX,将梁XX的400余元现金及七条香烟抢走。赃款已挥霍。经鉴定,被抢香烟共价值211元。

另查明,2011年4月26日,被告人周某、闫某退赔二被害人全部赃款共计人民币1831元。

上述事实有被害人孙某、梁XX的陈述,证人张某X、孙某X的证言,现场勘查材料,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被告人周某、闫某、张某的供述等证据证明。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原审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判处原审被告人闫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判处原审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检察院抗诉称,原审判决量刑畸轻,提请依法改判。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相同,且经一审法院当庭举证质证,查明属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周某、闫某、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手段,入户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抗诉机关的抗诉理由,经查,原审被告人周某、闫某均系未成年人犯罪,原审法院根据周某、闫某的犯罪情节、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程度,分别判处周某、闫某各有期徒刑四年,并无不当。故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检察院的抗诉理由不予支持。

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抗诉机关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检察院的抗诉理由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原审被告人张某终止审理;

二、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杨中林

审判员竹庆平

审判员王素琴

二○一一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彭振玲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