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诉机关郑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张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1年3月2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金水第七分局行政拘留,同年3月4日转刑事拘留,2011年4月2日被取保候审,同年4月23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金水第七分局行政拘留,2011年5月5日被逮捕。2011年8月21日被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审理郑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一案,于二○一一年八月八日作出(2011)金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判处张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抗诉机关即原公诉机关郑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审判程序违法为由提起抗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决审判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1)金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杨中林
审判员王素琴
代理审判员常沛
二○一一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彭振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