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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申请执行周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张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下岗职工。

上列当事人之间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临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1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的执行标的为1000元,案件执行费50元,合计10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已自觉履行法律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1)临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左明利

审判员王毅

代理审判员张某松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刘光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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