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王某故意伤害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季某X,女,X年X月X日出生。系本案被害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2011年2月18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郑州市公安局管城第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张某某,河南广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审理河南省郑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暨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季某X诉原审被告人王某民事赔偿一案,于二○一一年八月三十日作出(2011)管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季某X、原审被告人王某均不服,分别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询问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0年9月8日21时许,被告人王某在郑州市X区东豆腐砦X号院门口见被害人季某X与其母亲季某X相互对骂、厮打,在将季某X与季某X分开的过程中,用脚踢季某X左腿膝盖部位,导致季某X胫骨撕脱骨折并后十字韧带附着点游离,三个月后屈曲部分障碍。经郑州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鉴定,季某X所受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2011年2月18日,被告人王某到郑州市公安局南关街派出所治安服务大队投案。

原判另查明,被害人季某X受伤后在郑州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5天,因伤支付某疗费共计x.8元。郑州陇海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于2011年5月22日作出《郑陇海司鉴所(2011)临鉴字第X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结论为被害人季某X构成伤残等级十级,后续无需特殊治疗。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王某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季某X的陈述,证人季某X、季某X、季某X、黄某、付某证言,鉴定结论、年龄证明、无前科证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交的相关票据等。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河南省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一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季某X各项经济损失共计x.48元。

上诉人季某X上诉称原判对被告人王某量刑轻;原审法院未同意其重新鉴定的申请;对其后续治疗费和精神损失费未支持。

上诉人王某及其辩护人上诉称其未踢被害人,请求依法判处其无罪。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相同,且经一审法院当庭举证质证,查明属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并应赔偿因此给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季某X造成的经济损失。

关于上诉人季某X上诉称原判对被告人王某量刑轻的意见,经查,原审判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罪前与罪后表现等,在法定量刑幅度内确定的刑罚并无不当;同时我国法律并未赋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对刑事部分的上诉权,故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关于原审法院未同意其重新鉴定申请的意见,经查,一审期间,附带民事诉讼原被告双方共同选定的郑州陇海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已对季某X伤残等级做出鉴定,该司法鉴定所及其鉴定人员具备鉴定资格,且鉴定程序合法,被害人季某X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鉴定结论存在重新鉴定的情形,原审法院未对其重新鉴定的申请予以批准并无不当,故对该上诉理由不予采纳。关于原判未支持其后续治疗费的意见,经查,其本人申请郑州陇海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为其伤残等级作出鉴定,《郑陇海司鉴所(2011)临鉴字第X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为被鉴定人无需特殊治疗,原判不予支持其后续治疗费亦无不当。故对该上诉理由不予采纳。关于原判未支持其精神损失费的意见,经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故对该上诉理由不予采纳。

关于上诉人王某及其辩护人上诉称其未踢被害人,请求依法判处其无罪的意见,经查,证人季某X、季某X、季某X、黄某证言均证实季某X在与王某、季某X厮打中倒地,且有被害人季某X关于被王某踢伤的陈述相印证。被告人王某在侦查阶段对脚踢季某X的事实亦有供述,与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法医鉴定等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故请求依法判处其无罪的意见不予采纳。

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及民事赔偿数额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季某X及王某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杨中林

审判员王某琴

代理审判员常沛

二○一一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李云华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