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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申请执行王××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吴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居民。

被执行人王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居民。

上列当事人离婚纠纷一案,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2010)临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吴某于2011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于2010年12月30日给付申请人1万元,承担案件执行费5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王某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主动履行判决书义务,现被执行人已交纳案件款1万元,执行费50元,本案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0)临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即生效。

审判长左杰

审判员王某

代理审判员陈双红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李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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