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刘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农民。
被执行人李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居民。
上列当事人公证债权文书一案,西安市X区公证处于2010年10月25日作出的(2010)西莲证经字第x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某于2010年1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本金x.75元及逾期利息,违约金1万元;给付申请人为实现债权所支付公证费300元、律师费4100元;承担案件执行费99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李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主动履行判决书义务,因其未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判决义务。经银行查询,本院划拨了被执行人之妻的银行存款x元(本金x.75元及逾期利息、违约金1万元、公证费300元、律师费4100元、承担案件执行费990元),本案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X区(2010)西莲证经字第x号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即生效。
审判长左杰
审判员王毅
代理审判员陈双红
二○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罗希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