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杨XX,女,生于XX年XX月XX日,汉族,陕西省洋县X村X组,农民。身份证号x。
被执行人汉中XX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XX,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洋县人民法院(2011)洋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被执行人汉中XX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1717元,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的全权代理人同意由申请执行人所在地的XX村X组织变卖被执行人库存的水泥,用变卖所得价款执行案件,现本案申请执行标的已全部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洋县人民法院(2011)洋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诉讼费、执行费经院长批准予以免交。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利军
审判员史建民
审判员岳清华
二0一0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苗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