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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某申请执行曹某、王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贾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农民。

被执行人曹某,男,汉族,24岁,农民。

被执行人王某,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上列当事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2010)临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于2010年1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赔偿申请人x元及逾期利息,两被执行人互负连带责任,承担案件受理费455元、鉴定费600元,执行费395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曹某、王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主动履行判决书义务,后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案件款x元整由被执行人王某当场支付申请人贾某x元整,案件款x元整在2011年4月30日以前全部给付申请人贾某,剩余案件款3000元申请人自愿放弃,执行费395元由被执行人王某承担,现被执行人已按和解协议履行完全部义务,本案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0)临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即生效。

审判长左杰

审判员王某

代理审判员陈双红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罗希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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