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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倪××等诉被告沈××等分家析产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倪××。

原告杨××。

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郁××。

被告沈××。

被告倪××。

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

案由:分家析产纠纷。

原告倪××、杨××诉称,两原告系夫妻,系被告倪××的祖父母,两被告系母女。座落于上海市××室、××室两套房屋系原、被告因动迁分得的安置房。现该两套房屋产权均登记为原、被告四人共同共有。现原、被告为上述两套房屋的权属发生争议,无法达成一致,故起诉来院,要求依法分割上述两套房屋。

被告沈××、倪××辩称,原、被告关系属实,两套房屋系动迁安置所得,系原、被告共有财产。根据物权法有关规定,共有财产原则上不予分割。现在共有基础未消失的情况下,原告无权要求分割房屋。另原、被告曾就房屋分割达成一致意见,即××室房屋产权登记在两原告及被告倪××名下,××室房屋产权登记在两被告名下,故即使一定要分割房屋,也应该根据双方原先达成的合意进行分割。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座落于上海市××室房屋产权归原告倪××、杨××共同共有;

二、座落于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室房屋产权归被告沈××、倪××共同共有;

三、被告沈××、倪××应给付原告倪××、杨××房屋差价款人民币25,000元(已支付);

四、原、被告于2010年3月10日前互相协助对方办理上述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各自费用由各自承担;

五、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800元减半收取计6,900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已执毕)。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已于2010年2月23日已经各方当事人签字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杨爱萍

书记员刘苏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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