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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汝城县财政局与被告范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

原告汝城县财政局

法定代表人黄某

被告范某,男,汉族

原告汝城县财政局诉被告范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1年7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原告汝城县财政局以被告范某已主动还清欠款本金为由,于201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范某已主动还清欠款本金,原告汝城县财政局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汝城县财政局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75元,由被告范某承担.

审判员黄某友

二0一一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何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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