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柞水县X镇社会事务服务站(原柞水县X镇扶贫开发服务中心)诉杨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柞水县人民法院

原告柞水县X镇社会事务服务站。

法定代表人蔡某,系该站站长。

住所地:蔡某窑镇镇政府院内。

被告杨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柞水县人。

案由: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柞水县X镇社会事务服务站(原柞水县X镇扶贫开发服务中心)称被告杨某于1998年至2000年在原告处贷款3笔,贷款金额3501.23元,贷款期限为1年。贷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还款,原告起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杨某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共计6874.23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由被告杨某在2011年10月20日前归还原告柞水县X镇社会事务服务站借款本息共计4200元。逾期不付加倍支付迟延履行金。

二、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柞水县X镇社会事务服务站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已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生效,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汪某

二O一一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程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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