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徐xx,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居民,住子洲县X村X号。
被执行人张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退休干部,住子洲县X村。
本院在执行徐xx与张xx离婚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张xx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徐xx支付2011年1月1日至X年X月X日生活费500元(每月50元),负担申请执行费50元。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张xx当即支付徐xx生活费2000元,徐xx自愿放弃本从2011年10月1日起每月生活费50元的给付。本案在无执行内容,现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作出的(1993)子民马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第三项内容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高胜云
审判员刘玉芝
审判员段波
二0一一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吴锦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