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xxx,村民。
被告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朱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朱某诉称,她于1993年农历正月18日搬到被告家生活,同年3月24日在白水县X乡政府民政办登记结婚,5月1日双方举办了结婚仪式。X年X月X日生育一男孩名李某军,原在蒲城县兴华中学上初中,今年9月1日辍学外出打工。由于双方性格差异较大,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被告性格暴躁,经常殴打原告,且好逸恶劳、好吃懒做,经常赌博,为了维持生活她被逼卖血。2003年年底,被告在信用社贷款1500元准备用于给果园投资,回家当天被告便将1500元用于赌博输光。有一次原告卖血回来身体不适被告嫌弃她不做饭,与她争吵并用手提灯将她头部砸伤;在她怀有第二胎时,被告因家庭琐事和她打架致孩子流产。原告于2005年10月外出打工,双方分居生活至今。原告诉请解除婚姻关系,子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被告李某未到庭亦未作书面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3年3月24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男孩名李某军,原就读于蒲城县兴华中学,现辍学外出打工。因双方性格差异较大,婚后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2005年10月原告外出打工,双方分居生活至今。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婚后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双方不能相互信任、相互理解,且原告于2005年10月外出打工,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夫妻双方分居生活至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为了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儿子李某军的生活现状予以维持,待被告李某出现后另案处理。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于原告朱某与被告李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被告各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奚俊涛
审判员刘红春
人民陪审员张军
二0一一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李某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