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子洲县××厂职工,住(略)。
被告孟×,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子洲县X村。
本院于2011年7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某与被告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本院审判员常文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2010年7月3日,被告孟×向原告刘某借款x元,并亲笔写下欠据一张,没有约定借款期限及利息。后原告刘某向被告孟×多次索要未果,故起诉来院,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孟×偿还原告人民币x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孟×自愿于2011年11月30日前一次性偿还所借原告刘某人民币x元整。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刘某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常文东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赵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