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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与被告武××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渭南市澄城县人民法院

原告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本县X村民。

被告武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址、职业同上。

原告杨某诉被告武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6月24日立案受理,案件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武某一次性给付原告杨某果树损失1400元整,此事到此了结,双方不得再为此事发生任何纠纷。

原告杨某给付被告武某耕地款300元整。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杨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刘高辉

二0一一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张世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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