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最高法院96.09.06.九十六年度臺抗字第四二六號刑事裁定
时间:2007-09-06  当事人:   法官:謝家鶴、花滿堂、陳世淙、洪佳濱、蔡彩貞   文号:九十六年度臺抗字第四二六號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六年度臺抗字第四二六號

抗告人甲○○

上列抗告人因偽造文書聲請再審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中

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三日駁回其第三審抗告之裁定(九十六年度聲再字

第九五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按抗告期間,除有特別規定外為五日,自送達裁定後起算,刑事訴訟法第

四百零六條前段定有明文。本件抗告人甲○○因偽造文書聲請再審案件,

經原審法院裁定後,於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四日將裁定正本送達於抗告人收

受,有卷附之送達證書可稽。此項抗告期間既無特別規定,依照首開說明

,自為五日,而抗告人現在原審法院所在地之臺灣臺中監獄(設於臺中市

南屯區)執行,不論其抗告書狀是否向監所長官提出,均無在途期間可言

,其抗告期間自送達裁定之翌日即九十六年七月五日起算,截至同年月九

日(星期一)即已屆滿,且期間之末日又非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

,乃竟延至同年月十日始行提起抗告,業已逾越法定抗告期間,原審因認

其抗告為不合法,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八條第一項前段予以裁定駁回,

經核並無不合。抗告意旨,任憑己見,指摘原裁定不當,為無理由,應予

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六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謝家鶴

法官花滿堂

法官陳世淙

法官洪佳濱

法官蔡彩貞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十一日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