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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尚某与被上诉人许昌市环城供销社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尚某,男。

委托代理人:菅运生,河南世纪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许昌市环城供销社。住所地:许昌市X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任该社主任。

委托代理人:郎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屈某某,男。

上诉人尚某与被上诉人许昌市环城供销社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魏都区人民法院(2009)魏北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6月28日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尚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菅运生,被上诉人许昌市环城供销社的委托代理人郎某某、屈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魏都区人民法院(2009)魏北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许昌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杨天兰

审判员蔡文慧

代理审判员王伟琪

二○一一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宋小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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