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尚某,男。
委托代理人:菅运生,河南世纪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许昌市环城供销社。住所地:许昌市X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任该社主任。
委托代理人:郎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屈某某,男。
上诉人尚某与被上诉人许昌市环城供销社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魏都区人民法院(2009)魏北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6月28日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尚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菅运生,被上诉人许昌市环城供销社的委托代理人郎某某、屈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魏都区人民法院(2009)魏北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许昌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杨天兰
审判员蔡文慧
代理审判员王伟琪
二○一一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宋小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