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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郭某甲因与被上诉人郭某乙、济源市X村民委员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某甲,男,1958年出生。

委托代理人葛清林,河南涛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某乙,1949年出生。

委托代理人齐波,河南剑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济源市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郭某甲,该村委主任。

委托代理人马某某,该村村委委员。

上诉人郭某甲因与被上诉人郭某乙、济源市X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西窑头村委)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郭某乙于2010年7月1日向济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确认郭某甲2007年5月1日与西窑头村委签订的租房协议书无效。济源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27日作出(2010)济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郭某甲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该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郭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葛清林、被上诉人郭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齐波、被上诉人西窑头村委的委托代理人马某芳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济源市人民法院(2010)济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济源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张智忠

审判员姬于卫

审判员董慧

二0一一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石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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