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某。
委托代理人米××。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神木县洁能综合利用发电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
委托代理人谢××。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哈尔滨天洋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宋××。
委托代理人刘××。
委托代理人孙××。
上诉人陈某因与被上诉人高某、神木县洁能综合利用发电有限公司、哈尔滨天洋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0)神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陈某、被上诉人高某委托代理人米××、被上诉人神木县洁能综合利用发电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谢××、被上诉人哈尔滨天洋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刘××、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9月25日,神木洁能公司与哈尔滨空调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直接空冷凝汽器系统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由哈尔滨空调负责安装调试,在安装期间发生一切事故,均由哈尔滨空调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哈尔滨空调股份有限公司后又将空调安装工程交给天洋公司。2009年4月20日,被告陈某与被告哈尔滨天洋公司签订了《塔试起重机租赁合同》,其中合同第七条约定,如在拆装过程中发生事故或机械故障,造成的经济损失均由甲方(陈某)承担。后因塔吊现有的位置影响哈尔滨天洋公司施工,天洋公司要将塔吊移开十米左右。2009年9月27日,原告高某以3000元费用,与陈某达成协议,由原告负责拆塔吊及重新在指定地点安装,并于2009年9月30日向陈某借款500元。2010年10月1日,原告高某向陈某出具了保证书,承诺如有工伤事故,所有费用由原告承担,并在保证书中说明了报酬为3000元。出具保证书后,原告开始拆除塔吊,拆塔吊过程中,塔吊断裂,原告等人坠落受伤,造成一死两伤。原告受伤后,被告陈某将原告送往附近的园则沟诊所抢救,由于伤势严重,又将原告送往神木县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医院诊断:1、脾破裂;2、双侧创伤性湿肺;3、左侧气胸;4、下颌部皮肤裂伤;5、下颌口唇部皮肤裂伤。原告共住院治疗15天,期间被告陈某给原告预付了医疗费6422.70元,神木洁能公司给付了4900元医疗费。2010年3月24日,经本院委托,陕西公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伤残等级为十级,收取鉴定费800元。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高某与陈某之间系承揽合同关系,双方约定了承揽事务及报酬,原告无相关资质,为此,被告陈某有选任过失,应当对原告在从事承揽工作过程中人身受损承担相应的赔偿义务。原告虽向被告陈某出具了保证书,承诺发生的事故及所有费用由其承担,但该约定,既违反了法律规定,也显失公平,不能成为陈某答辩的免责事由。被告神木县洁能公司与有资质的哈尔滨空调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直接空冷凝汽器系统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由哈尔滨空调负责安装调试,在安装期间发生的一切事故,均由哈尔滨空调股份有限公司承担,故在本案中,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自愿给付原告4900元医疗费,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但应当在原告总的赔偿额中,予以核减,相应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哈尔滨空调股份有限公司后又将空调安装工程交给天洋公司,天洋公司与陈某也签订有《塔吊式起重机租赁合同》,并明确约定如在拆装过程中发生事故或机械故障,造成的经济损失均由被告陈某承担;被告陈某辩称是受哈尔滨天洋公司委托移塔吊,是中间人,但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主张,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被告哈尔滨天洋公司在本案中也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最高某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十七条一款、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高某因承揽导致的下列人身损害损失:医疗费x.55元,误工费x元,住院伙食补助600元,护理人员误工费1245元,残疾赔偿金6876元,鉴定费800元,共计x.55元,由被告陈某龙赔偿x元(核减诉前神木洁能公司预付的4900元,陈某预付的6922.70元,再给付9884.30元),上述款项限被告陈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履行完毕。其余损失,由原告自行承担。二、被告神木洁能公司、哈尔滨天洋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上述有执行内容的款项限双方当事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元,由被告陈某承担300元,被告高某承担200元。
宣判后,陈某不服,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为驳回高某的诉讼请求。理由为:原审法院查明事实不清,上诉人并未与被上诉人高某达成协议,只是为天洋公司联系人员移动塔式起重机,费用由天洋公司支付,天洋公司与高某达成承揽合同,上诉人并非合同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只是中间人,高某的损失应由天洋公司赔偿。事故发生后,哈尔滨天洋公司和洁能公司已支付此案一死者家属30万赔偿款和另一伤者赔偿款。倘若上诉人是承揽合同中的定做人,天洋公司和洁能公司为何替上诉人承担赔偿费用,此事实足以证明上诉人与本案无关。再者,高某以3000元报酬与他人达成协议的时间并非2009年9月27日,而是在2009年9月30日。原审论理错误,导致判决错误。
高某答辩认为:陈某出3000元雇我拆塔吊,先给我500元生活费,我受伤后的损失要求雇主陈某承担赔偿责任,洁能公司付的4900元,不能在陈某应付的赔偿款中减免。
哈尔滨天洋公司答辩认为:本案涉及的塔式起重机变更作业地点的问题,前期使用和准备以后如何使用该吊车的问题我公司一直与神木洁能公司商量,是在神木洁能公司的指挥下办理的,包括事故发生后的经济损失等问题我公司未与上诉人发生过任何联系。我方只和陈某说此事,不认识高某。
神木洁能公司答辩认为:哈尔滨天洋公司租赁陈某的塔吊,我公司只起中介作用,本案和我公司无关,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事故发生后,我公司积极抢救高某,向高某预付了4900元医疗费,对这部分费用,我公司放弃返还请求。
二审查明的事实:2009年4月20日,陈某与哈尔滨天洋公司签订了《塔式起重机租赁合同》,将塔吊租赁给哈尔滨天洋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因塔吊所在的位置影响哈尔滨天洋公司施工,哈尔滨天洋公司决定对塔吊移位,2009年9月27日,陈某联系的高某以3000元的报酬拆塔吊。2010年10月1日,高某在拆塔吊时从塔吊上跌落受伤。神木县洁能公司与哈尔滨空调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直接空冷凝汽器系统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由哈尔滨空调负责安装调试,在安装期间发生的一切事故,均由哈尔滨空调股份有限公司承担,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高某受伤后神木洁能公司给付高某4900元医疗费,陈某给付高某6922.70元医疗费,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但应当在原告总的赔偿额中,予以核减,相应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相同。
1、2009年4月20日,陈某将塔式起重机租赁给哈尔滨天洋公司,并与哈尔滨天洋公司签订了《塔式起重机租赁合同》,合同第八条约定,如造成倒塌等事故均由乙方(哈尔滨天洋公司)承担,安装、拆除所用民工,均由乙方配合。哈尔滨天洋公司决定对塔吊移位,2009年9月27日,陈某以3000元的报酬雇佣高某拆塔吊,陈某、高某均无资质。2009年10月1日,陈某联系的人在洁能电厂筹建施工现场拆卸拆塔吊时,由于操作不当,造成倒塌,死一人,二人受伤的重大事故。高某就是其中的一个受伤人,其是从塔吊上跌落受伤。事故发生后,2010年3月28日,陈某与洁能电厂签定赔偿协议,由洁能电厂代哈尔滨空调有限公司赔偿陈某塔吊损失费二十四万五千元及塔吊租赁3万元,塔吊进出场费x元,共计x元。本院认为,陈某雇佣高某拆除塔吊,高某在拆塔吊时遭受人身损害,陈某作为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哈尔滨天洋公司明知陈某没有相应资质,而将拆塔吊业务交给陈某,应当与陈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院认为,本案虽无证据证明陈某是替哈尔滨天洋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联系的高某拆塔吊,但哈尔滨天洋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租赁陈某的塔吊,在租赁期间对塔吊有使用的权利,哈尔滨天洋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决定对塔吊移位,然后重新在指定地点安装,完成空调安装工程,陈某联系的高某,高某拆塔吊受伤,哈尔滨天洋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陈某为了帮助高某,给付高某6922.70元医疗费,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在总的赔偿额中,予以核减。神木县洁能公司自愿给付高某4900元医疗费,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应当在高某总的赔偿额中,予以核减,相应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高某在完成工作过程中未尽到注意义务,造成自身损害,也应承担相应责任。原审判决案由确定错误,应予纠正,本案案由应定为健康权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0)神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高某的损失:医疗费x.55元,误工费x元,住院伙食补助600元,护理人员误工费1245元,残疾赔偿金6876元,鉴定费800元,共计x.55元,由天洋公司赔偿x元(核减诉前神木洁能公司预付的4900元,陈某预付的6922.70元,再给付9884.30元),上述款项限天洋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履行完毕。其余损失由高某自行承担。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哈尔滨天洋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30元,由哈尔滨天洋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李光亮
代理审判员闫虹
代理审判员惠莉莉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樊新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