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6)海民初字第(略)号
原告湖南金蜂音像出版社,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郝某某,社长。
委托代理人王冠武,北京市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天华电子产品公司音像经营部,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双榆树南小区。
法定代表人戴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于斌,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天华电子产品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于斌,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金蜂音像出版社诉被告北京市天华电子产品公司音像经营部、北京市天华电子产品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金蜂音像出版社于2006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北京市天华电子产品公司音像经营部、北京市天华电子产品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金蜂音像出版社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依法予以准许。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金蜂音像出版社撤回对被告北京市天华电子产品公司音像经营部、北京市天华电子产品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千零四十五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湖南金蜂音像出版社负担一千零二十二元五角,已交纳。
审判长石必胜
人民陪审员刘虎
人民陪审员刘良喜
二00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刁云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