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甲,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常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乙,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
上诉人刘某甲因与被上诉人刘某乙、李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2011)延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2011)延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程晓元
代理审判员周俊杰
代理审判员牛菲
二○一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李某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