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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甲因与刘某乙、李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甲,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常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乙,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

上诉人刘某甲因与被上诉人刘某乙、李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2011)延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2011)延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程晓元

代理审判员周俊杰

代理审判员牛菲

二○一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李某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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