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冯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高福鼎,延安市X区X街道办事处法律服务所干部。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延新,陕西嘉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京涛,陕西嘉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冯某因与被上诉人朱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2011)甘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内容:
1、由冯某于调解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给付朱某陆万元整;
2、剩余拾万元双方自愿自行协商解决;
一审诉讼法3500元;二审诉讼法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共计5250元,由上诉人冯某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程晓元
代理审判员周俊杰
代理审判员牛菲
二○一一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李阿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