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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犯猥亵儿童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公诉机关凤城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某,男,因涉嫌犯猥亵儿童罪于2011年7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凤城市看守所。

凤城市人民法院审理凤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黄某犯猥亵儿童罪一案,于二○一一年九月十四日作出(2011)凤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黄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黄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黄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黄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黄某撤回上诉。

凤城市人民法院(2011)凤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于义清

审判员冯泰昆

审判员田旭焱

二O一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董泽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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