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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党某与被告曹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原告党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XXX,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曹某(又名曹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西安市X村民,住XXX,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党某与被告曹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党某与被告曹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党某诉称,2009年10月20日,其与被告签订协议书,约定由被告承建其在西安市X区X街道办杜家堡村的房子,实行包工包料,共建七层,每平米175元。合同签订后,被告开始施工,其按协议付工程进度款,但被告以欺骗的方式从其处多领工程款,当建设至四层时,自2009年底被告借故停工,至今未曾动工。被告停工之行为给其造成巨大损失,且被告多领工程进度款x.75元。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退还x.75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曹某辩称,其与原告签订建房协议属实,但按协议约定原告应将邻里关系协调好,其按协议将房屋按七层地基施工,在建至第四层时,两邻多次阻挡施工,其多次与原告协商要求处理邻里之事,但原告均未能解决,其在该工地耽误近一个月未曾动工,且原告均按工程进度的款项支付,其并未多领取款项x.75元,请求依法驳回原告之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9年10月20日,原告党某与被告曹某就西安市X区X街道办杜家堡村杜小战宅基(218.21平方米)建房事宜签订协议,约定由被告曹某负责该处宅基建设,一至七层房屋以175元/平方米价格结算工程款,付款方式原告按进度付,但至塌楼板不得超过本层造价的70%(一层除外),完一层付清一层,工程完付清所有。被告按照协议约定将房屋按七层楼房地基施工处理,但建至四层时,因该处宅基两邻阻拦致被告无法施工,被告多次与原告联系要求处理,后因多方协调无果,被告通知其施工队停工。同时查明,原告共支付被告工程款11.5万元。庭审中,原告主张四层并未建造完成且一至四层楼房款项按约定应支付被告70%工程款。被告提出原告所支付的款项是按双方约定建一层付一层履行。另查,一至三层已建工完毕,按约定原告应支付x元,因四层未盖楼顶,按约应按本层造价x元的70%支付,即x.7元,以上工程款共计x.7元。因双方各执己见致调解未果。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协议书,领条,被告提供证人证言、庭审笔录等附卷佐证。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原告党某与被告曹某就西安市X区X街道办杜家堡村杜小战宅基建房签订的《协议书》属双方自愿行为,本院予以认可。被告按约已履行一至三层建房义务,原告应按约定全额支付被告一至三层工程款x元,在建第四层时,因原告未按约将两邻关系处理妥善造成邻居阻拦致第四层未塌楼板,原告应以70%支付被告工程款,即x.7元。按双方约定原告应支付被告共计x.7元,原告仅支付被告工程款11.5万元。故原告要求被告退还工程款x.75元,本院不予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

驳回原告党某之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858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林娜

人民陪审员郭保红

人民陪审员田希民

二O一一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赵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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