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万国锐,河南某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漯河市X路北段。
负责人:朱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许桂林,河南某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冯磊,河南某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马德波,漯河市X区X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漯河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孙某、南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源汇区人民法院(2010)源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徐某的委托代理人万国锐、上诉人平安保险漯河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冯磊、被上诉人孙某的委托代理人马德波、被上诉人南某,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源汇区人民法院(2010)源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源汇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预交的800元、上诉人徐某预交的218元,均予以退还。
审判长吕茹辛
审判员苏建刚
审判员刘冬凯
二○一一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梁晨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