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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赵某、郑某故意毁坏财物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新乡市牧野区法院

公诉机关新乡X区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害人)陈xx,女,1952年出生。

诉讼代理人任xx,河南恒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人赵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0年6月30日被新乡市公安局牧野第二分局刑事拘留,2010年7月30日被新乡市公安局牧野第二分局取保候审,经新乡X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1年4月14日被取保候审。案件起诉至我院后,经本院决定,于2011年6月30日被新乡市公安局牧野第二分局依法逮捕,2011年8月15日被我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连xx,河南未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韩xx,女,1977年出生,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人郑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0年12月31日被新乡市公安局牧野第二分局取保候审,经新乡X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1年4月14日被取保候审。案件起诉至我院后,经本院决定,于2011年6月30日被新乡市公安局牧野第二分局依法逮捕,2011年8月15日被我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郑xx,男,1955年出生,系被告人郑某的父亲。

辩护人刘xx,河南黄池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韩xx,女,1977年出生,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新乡X区人民检察院以新牧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郑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1年6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新乡X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岳彩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陈xx,诉讼代理人任xx,被告人赵某、郑某,辩护人连xx、刘xx、郑xx,诉讼代理人韩xx,证人韩一x、尚xx、韩二x、贾xx等到庭参加诉讼。因本案附带民事诉讼,经本院院长批准,延长审限二个月。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限30日。现已审理终结。

新乡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9月5日,韩三x因其表弟被打,找韩四x说理发生争执,当晚20时许,韩三x叫其女婿被告人赵某、侄子被告人郑某、妻子郑某x、赵某同学侯xx等人来到新乡市xx岗被害人陈xx(韩四x的母亲)开设的棋牌室内,在棋牌室内未找到韩四x,并与陈一x(韩四x的姨)发生争执,后被告人赵某、郑某分别持棋牌室板凳及携带的钢管将棋牌室内的3台全自动麻将机砸毁,将室内台式空调机拉翻,并砸室内空调机出风口。经新乡市价格鉴定中心鉴定、河南省价格认证中心复核:棋牌室被砸物品价值为5615元。空调维修费用为180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某、郑某的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并向法庭提交了相应的证据。

附带民事原告人陈xx要求二被告人共同赔偿其经济损失:麻将机损失5616元,空调维修费1800元,棋牌室被砸其他物品及停业损失共计x元。向法庭提交了价格鉴定结论书及证人张xx的证言。

被告人赵某、郑某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无异议。二被告人的辩护人均称,对本案中棋牌室被砸物品价值为5615元、空调维修费用为1800元的数额认定有异议,价格鉴定结论书缺乏客观性,属无效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且本案事出有因,二被告人均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认定二被告人有罪的鉴定结论存在问题,故认为二被告人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二被告人的诉讼代理人辩称认定二被告人有罪的鉴定结论存在问题,二被告人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因此二被告人不应赔偿被害人的任何经济损失。

经审理查明,2008年9月5日,韩三x因其表弟被打,找韩四x说理发生争执,当晚20时许,韩三x叫其女婿被告人赵某、侄子被告人郑某、妻子郑某x、赵某同学侯xx等人来到新乡市xx岗被害人陈xx(韩四x的母亲)开设的棋牌室内,在棋牌室内未找到韩四x,并与陈一x(韩四x的姨)发生争执,后被告人赵某、郑某分别持棋牌室板凳及携带的钢管将棋牌室内的3台全自动麻将机砸毁,将室内台式空调机拉翻,并砸室内空调机出风口。经新乡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河南省价格认证中心复核:棋牌室被砸物品价值为5615元;空调受损维修费用为560元;共计6175元。

另查明,2010年6月30日被告人赵某经新乡市公安局牧野二分局治安大队传唤到案后被刑事拘留,2010年12月14日被告人郑某主动到新乡市公安局牧野二分局投案。

案发后,二被告人的诉讼代理人韩xx表示自愿代替被告人赵某、郑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xx经济损失。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质证、法庭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赵某、郑某的户籍证明证实二被告人的身份情况。

2、现场方位图证实案发地点。

3、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赵某于2010年6月30日经新乡市公安局牧野二分局治安大队传唤到案后被刑事拘留,2010年12月14日被告人郑某主动到新乡市公安局牧野二分局投案。

4、新乡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二份及河南省价格认证中心价格复核裁定结论书证实棋牌室被砸物品价值为5615元;空调受损维修费用为560元。

5、证人陈一x的证言称2008年9月5日20时许其在新乡市xx岗其妹妹陈xx家的棋牌室内被人打了。当时进来六七个男女,手里还拿着铁棍,其就躲到棋牌室的里屋,用身体顶着门,冲到棋牌室的人将门闯开就打我,并将棋牌室三台全自动麻将机、立式空调、饮某等东西砸了。他们用的像是窗户上的铁棍一样的东西砸的。

6、证人郑某x的证言称2008年9月5日20时许其和其弟弟郑xx去xx岗棋牌室找韩四x,问韩四x为啥打其,到地方后有一个四十多岁的女的就开始骂人,其就急了往那女的跟前去,那女的就掂个板凳要砸其,其弟弟就去拉架,就打住其弟弟郑xx了,然后其就和那女的打起来了,然后就走了。其看见有七八个男的砸棋牌室了,但都不认识。砸东西时其在外面,其不知道是怎么砸的。

7、证人常某2008年9月6日的证言称2008年9月5日20时许,其在畅岗一道街棋牌室斗地主,先进来一男一女,女的进门就喊大豆在不在,这时和其在一起打牌的一个女子(大豆他姨)接话说大豆不在,这个女的就嘴里骂着就去抓大豆他姨,这时又进来一个年轻女子,三个人对大豆他姨又拽又打,从外面又来了四个年轻男的手里都拿着东西,分别拿着两根直铁管,一根短铁管,还有一人拿着铁锹,这四个人一进来,大豆他姨就躲到棋牌室里屋了,用身体顶着门,那几个人将门撞开,就往大豆他姨身上打。后来四个年轻男子开始砸棋牌室,其中拿弯头铁管的男子将棋牌室柜式空调和棋牌室中间及南边的麻将机砸了,有一个个子高的男子将北边的麻将机砸了,还将板凳摔摔,其看见大豆他姨躺在地上不动了,就喊人死了,这时他们也将棋牌室砸光了,这些人就走了。

8、证人卢x年9月8日的证言称2008年9月5日20时许其正在xx岗一棋牌室看别人打牌,先进来两个年龄大的男女,女的进屋就骂,一个正在斗地主的女子站起来说骂谁了,这女的一站起来,进来的男女就向这站起来的女子走去,紧跟着从外面又进来四名男子手里都掂着东西,其看着打架就赶快出棋牌室了。又进来的四名男子手里掂着一米多长的铁棍,还有一个人掂的铁钎,其没有离开在门口,听见里面有砸东西的声音,其没有看见砸东西的过程。

9、证人王某2008年10月13日的证言称2008年9月5日20时许,其在xx岗棋牌室打牌,进来两名年龄大的男女,一进棋牌室年龄大的女子就喊“大豆哩、大豆哩”,在空调跟坐着的女子说“大豆不在,有啥事去大豆家找”,然后双方就打起来了,这时进来几个男子,一进屋就开始砸棋牌室的麻将桌,将麻将桌掀翻,他们手里拿着四五十厘米的铁棍,还有人拿着铁锹。

10、证人赵某x年10月14日的证言称2008年9月5日晚上其在棋牌室斜对面交电话费店外面和别人说话,看见八九个人从跟前过,其中有郑某x、韩三x、韩三x的女婿,由南往北走了,其没有注意他们去哪了,只是听到棋牌室有很大的声音,像是砸东西的声音。

11、证人赵某x年10月14日的证言称2008年9月5日晚其在新乡市xx岗棋牌室打牌,郑某x和一名男子进到棋牌室就吵吵,挨着空调跟一张麻将桌的一名女子就接话了,然后就打起来了,紧接着又进来四个男子,手里拿着铁棍砸棋牌室,用铁棍砸棋牌室的麻将桌,其就出来了,听见里面的声音很乱。他们手里拿着四、五厘米长的铁棍,还看见有人拿把铁锹。

12、证人赵某x年9月12日的证言称其是中原路全自动麻将机维修工,2008年9月7日其去过xx岗棋牌室修麻将机了,三台麻将机没有修的意义了,修好后的价钱和买台新麻将机价钱一样了。这三台麻将机坏了好多处,没有修的意义了。

13、证人张一x年9月10日的证言称其在新乡市X路体育馆市场东侧开了一家全自动麻将机店,陈xx家的三台麻将机是在其店里买的。其店里的维修工赵某傅是2008年9月7日去看的陈xx家被砸的麻将机的,赵某傅回来说陈xx家的三台麻将机损坏的太严重了,无法修理了。

14、证人张x年10月12日的证言称其是维修家电的,大概二、三年前暑秋天的时候,陈xx说她的空调被人砸了,让其修空调,其修好了换了个室内机,收陈x元的维修费,室内机没法修了,只能换新的。其是干个体的,没有开发票。

15、被害人陈xx的陈述称xx岗棋牌室是其开的,在2008年9月5日20时许,其的三台麻将机、饮某、一台空调等东西被砸了。其当时不在现场。

16、被告人赵某的供述称2008年9月5日20时许,其和其岳父、岳母,还有其老婆舅家的儿子一起去xx岗棋牌室找大豆理论,其和其老婆舅家的儿子拿的是棋牌室内的铁腿板凳砸的,其砸了两台全自动麻将机,还将空调室内柜机拉翻,其老婆舅家的儿子砸了另一台麻将机。其砸完就扭头走了,没有看被砸成什么样了,但肯定都损坏了。

17、被告人郑某的供述称2008年9月5日其伙同赵某、还有一个不认识的人将xx岗的棋牌室砸了,去的时候其掂的钢管,其他人手里也掂有东西,但记不清掂的是什么东西了。进到棋牌室后看到有一名妇女在打其姑郑某x,然后其就开始砸棋牌室,其用的是钢管砸一台全自动麻将机,砸空调的过风口,然后就走了。其没有注意麻将机的损坏程度,空调室内机的出风口扇叶让其砸毁了。砸完棋牌室后在回去的路上,其将钢管扔到垃圾桶里了。

经当庭质证,二被告人及辩护人对证人王某、赵某x、赵某x、赵某x、张xx的证言及三份价格鉴定结论均提出异议,辩护人认为证人王某与被害人陈xx关系密切,证人赵某x、赵某x与二被告人家以往存在矛盾,因此这三份证人证言的证明力低,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辩护人称鉴定机构在鉴定时并没有对物品进行现场勘验,并非是事发的原始状态,不能还原物品的真实价值,鉴定书缺乏客观性,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辩护人称证人赵某x无专门的鉴定知识,作出麻将机报废的结果不具有客观性;证人张xx不是专业的鉴定人员,称修复花费1800元,没有其他证据印证,不能采信。二被告人及辩护人对其他证据均未提出实质性的意见。

关于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的上述异议,本院认为证人王某、赵某x、赵某x均为现场目击证人,作出询问笔录时间与案发时间接近,并且与被告人及辩护人未提出异议的证人常某、卢xx的证言可以相互印证,因此上述证言是对案发现场的客观描述;关于被告人及辩护人对三份价格鉴定结论书及证人赵某x、张xx的证言的异议,本院认为本案事发与审理时间间隔近三年,被毁财物不存在是事实,但二被告人是手持械具对麻将机进行的毁坏,结合证人对现场的描述可以认定麻将机被损坏,证人赵某x是麻将机修理工,得出的结论是麻将机坏的地方太多,没有修的意义了,修好后的价钱和买台新麻将机价钱一样了,不是作出专业的鉴定价格结论,而是用所具有的专门知识对其看到的物品是否可以修理进行的判断,其与本案没有利害关系,地位中立,看到被损实物,有相关专业知识并有证人张一x的证言相互印证。在此基础上,新乡市价格认证中心及河南省价格认证中心价格复核裁定结论书作出的价格鉴定结论程序合法,客观真实,应当认定有效。证人张xx在2010年10月12日对修理空调情况的回忆是在事发二年后,且没有相关证据证实,因此空调修理费用1800元不能认定,毁坏价值应以价格认证中心认定的560元计算。

被告人郑某的辩护人郑xx向本院申请证人韩一x、尚xx、韩二x、贾xx等人出庭作证,证明麻将机并没有损毁,被害人陈xx的棋牌室在事发后不久又开始营业了的事实。法庭准许辩护人的申请,证人韩一x、尚xx、韩二x、贾xx当庭接受询问,但证人当庭作证称案发后没有去过被害人的棋牌室,本身也不打牌,只是路过棋牌室看见棋牌室门口停有车辆,听到有打牌的声音,证实棋牌室又营业了,但并不能证实麻将机并没有损毁的事实,因此辩护人提供的证人证言,对于本案事实的认定不能起到实质性的证明作用,不予采用。

关于附带民事原告人陈xx及诉讼代理人提出的超出6175元的赔偿要求,无证据、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郑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赵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主动投案且如实供述,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二被告人除负刑事责任外,还应当赔偿因此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并负连带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至本院)。

二、被告人郑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至本院)。

三、被告人赵某、郑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陈xx经济损失人民币共计6175元,并负连带赔偿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审判长王某峰

代理审判员赵某莎

人民陪审员翟希顺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赵某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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