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乔某与杜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乡县人民法院

原告乔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黄某某,男,西乡X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杜某(曾用名杜X),女,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农民。

原告乔某与被告杜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乔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黄某某到庭参加诉某,被告杜某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应诉,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某,原告与被告在外地打工相识自由恋爱,2000年2月2日登记结婚,同年11月21日生育一女乔某。2002年3月4日,被告外出打工,与原告时有电话联系,但从2003年3月起,原告打电话与被告联系时,被告的号码则为空号,原告自此便无法与被告联系。后经原告多方打听,但均无被告的下落。现被告下落不明已八年,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原告起诉某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乔某由原告抚养。

被告未到庭参加诉某,无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告乔某与被告杜某在外打工相识谈婚,2000年2月2日,登记结婚,同年11月21日生育一女乔某。2002年3月,被告外出打工,后原、被告双方时有电话联系。从2003年3月起,原告便无法与被告取得联系,后原告多方寻找,均无被告音信,至今被告下落不明。为此,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乔某由原告抚养。

另查明,被告无婚前个人财产,原、被告双方婚后无共同财产,亦无共同债权、债务。

认定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1、原告代理人提交的原、被告结婚证,证明了原、被告登记结婚的时间;2、原告代理人提交的户口本复印件,证明了原、被告及子女的基本身份情况;3、原告代理人提交的西乡X村委会的证明、证人XXX、XXX、XXX、XXX、XXX、XXX、XXX的证言,证明了被告从2003年至今下落不明的事实以及被告无婚前个人财产的事实,同时还证明了原、被告婚后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的事实。

上述证据,经本院审查,证据来源和取证程序合法,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双方都应履行夫妻及家庭义务。被告杜某外出打工后,从2003年至今下落不明,不履行家庭和夫妻义务,双方的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原告的离婚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杜某下落不明期间,婚生女乔某一直由原告乔某抚养,被告现下落不明,无法履行抚养子女的义务,故对乔某要求抚养乔某的诉某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某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乔某与被告杜某离婚,双方婚姻关系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解除;

二、离婚后,婚生女乔某由乔某抚养。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乔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某正本及副本共三份,并预交上诉某件受理费,上诉某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范湖胜

人民陪审员黄某金

人民陪审员冯华兴

二0一一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王志文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