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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李某甲与被执行人李某乙不当得利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彬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李某甲,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执行人李某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甲与被执行人李某乙(2009)彬执字第x号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发生效力的(2008)彬民初字第x号判决书,2009年3月7日依法向被执行人李某乙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某乙给付申请执行人李某甲砖运费4312元及利息,承担受理费50元,申请执行费50元。2009年12月23日申请执行人李某甲与被执行人李某乙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李某乙给付申请执行人2600元,其余放弃。现被执行人李某乙已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08)彬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孙宝善

二00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杨劝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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