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余XX。
被申请人张XX。
申请人余XX与被申请人张XX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申请人余XX于2011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张XX驾驶的陕x厢式货车一辆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该车现已由城固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扣押)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理由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张XX驾驶的陕x厢式货车一辆(查封后仍交由现保管单位予以停放保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张革胜
二0一一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李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