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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洋县人民法院

原告孟某,女,生于XX年XX月XX日,汉族,陕西省洋县人,住x,农民。身份证号码:x。

委托代理人何玉杰,洋县Qn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杨某,又名杨X,男,生于XX年XX月XX日,汉族,陕西省洋县人,住(略)。身份证号:x。

原告孟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薛兰宇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与被告均到庭参加诉某。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某,原、被告于2005年1月18日经人介绍谈婚,同年2月3日登记结婚,次年2月6日生育女孩杨某灵。由于婚前认识时间短,了解不够,婚后发现被告经常喝酒。赌博、不务正业,被告不听原告好言相劝,致夫妻感情失睦。2010年6月原告要求外出打工,被告让原告在家种地,由于意见不一致,被告还殴打致伤原告。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法继续相处生活,故起诉某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辩某,原告所诉某实。其称被告经常喝酒、赌博,纯属捏造。2010年6月10日原告私自从被告所持邮政卡上取走了3万元,被告发现质问原告才发生矛盾。现原、被告夫妻感情没有破裂,加之女孩杨某灵患先天性疾病未痊愈,故不同意与原告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5年2月3日自愿登记结婚。次年2月生一女孩杨某灵,夫妻感情较好。2010年6月10日,原告私自从被告所持邮政存折中支取现金三万元,为此双方发生争执,夫妻关系失睦。同年6月19日,双方又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原告居住娘室与被告分居至今。2010年2月23日,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某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审理中,经当庭调解,原告坚持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则不同意与原告离婚。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结婚证复印件,原告委托代理人调查全诊茹、赵仁和记录,被告提供的邮政存折卡复印件等证据载卷,经当庭质证,应予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并生养有小孩,夫妻感情较好。现虽因原告私自支取存款等发生纠纷,夫妻感情失睦,但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只要双方今后彼此加强交流和沟通,互谅互让,各自改正不足,夫妻关系仍可得到改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孟某要求与被告杨某离婚的诉某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孟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某,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某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薛兰宇

二0一一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雷崇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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