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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某与陈某、廖某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龙某,男,1984年X月XX日出生,X族,住所(略)。

被执行人陈某,男,1973年X月X日出生,X族,住所(略)-XXX号。

被执行人廖某,男,1965年X月XX日出生,X族,住所(略)。

本院在执行龙某与陈某、廖某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龙某以被执行人陈某、廖某茹已主动履行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于2011年6月26日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北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暨(2011)北法执字第X号执行案件已履行完毕,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林少立

审判员邓盛达

代理审判员李嘉

二0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陈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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