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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沈x诉被告陈xx离婚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沈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弄X号X室。

委托代理人励xx,上海市国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弄X号X室。

委托代理人章xx,上海市大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高x,上海市大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沈x诉被告陈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谢辉东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沈x诉称,原、被告于2001年相识,2003年3月22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女沈xx。原、被告相识期间,被告同时与另一男友交往,致双方婚前感情较差。婚后,被告专注于上网、学日语,不断的进修、加班、跳槽,从不做家务,不关心夫妻生活。双方从吵架发展到打架,至今不说话。诉请:1、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双方所生女儿沈xx归被告抚养,原告按月支付抚养费;3、依法分割双方的共同财产。

被告陈xx辩称,原、被告于1999年自行相识,2003年3月22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女沈xx。双方婚后感情还是不错的,不存在原告所述的一系列的矛盾,被告没有不关心原告的感情生活,也没有一直上网学日语。被告由于个人工作原因需要进修,原告对被告的学习都持肯定态度,每次被告去考试原告都陪同。被告学习也是为了家庭更好的生活。被告与原告之间没有原则性问题。原先双方是在同一家单位工作。被告在认识原告前是有一个男友,但认识原告后的3、4个月内就与前男友分手了。被告和原告并非轻易结婚,双方有3年的感情基础。表示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3年3月22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女沈xx。婚初夫妻感情尚可,后双方主要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现双方仍共同居住在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弄X号X室房屋内。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主要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并无实质性矛盾,现被告认为夫妻仍有感情,表示不同意离婚,原告应顾念夫妻情谊,以家庭利益为重,现坚持离婚尚无必要。只要双方多沟通理解,经过共同努力,夫妻关系是可以改善的。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沈x要求与被告陈xx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谢辉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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